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我们建议您准备好以下文件以便在法庭上使用:
包括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的原件。
同时,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请务必携带所有能证实您所提出主张的相关证据,例如能证明夫妻之间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或者对方存在诸如赌博、吸毒、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不良行为的证据,甚至是双方因为感情问题而分居超过两年的证据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