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证据方面,通常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等等。
众所周知,证据乃是确认(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任何能够揭示案件真实状况的实际行为,皆可被视为证据。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在进行严格的查证核实之后,方能作为裁定案件真相的权威依据。
换句话说,凡是能够用于证实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均可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