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注册商标的侵权赔偿问题时,通常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原告因遭受侵权而实际承受的损害进行明确计算的。
然而,若是实际损失的确切数字无法准确获取,我们亦可以考虑依据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取的不当收益为基准进行衡量。
若原告或被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不当收益均无法精确计算,我们还可以参考该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并以适当的倍数作为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