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所赋予的寄存人拥有如下所示的特定权益:
1.当保管期达到其终点时,寄存人享有领取储存之物的权利。
2.若对保管物并未设定明确的保管期限,寄存人则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要求领取该保管物品。
3.寄存人依法享有索赔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寄存人有权在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的过失导致物品受损或者给第三方带来损失时,向保管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