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主要包括经由严密考核并获得卫生行政机构批准或认可,且已获取相应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其次,医疗事故的发生需具备主观方面的要素,即在实施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
再次,医疗事故须对患者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
最为关键的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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