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丈夫名下的婚后存款,可以参照以下方式予以分割处理:
若此部分财富确属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资产,则法院会将其判定为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反之,如果这笔存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双方有权利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官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做出公正裁决。
同时,如果妻子主张这笔财富是共同财产,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认可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