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合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并涉及到赔偿问题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其实并不需要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原则是,仅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中,一方当事人曾对另一方施加过家庭暴力、重婚行为、与他人类似于出轨性质的暧昧关系、对家庭成员有虐待或遗弃等不当行为,或者在导致离婚的诸多原因中存在着其它明显的过错方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依法向过错方提出合理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其中包括各项物质损失以及精神层面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