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离婚时嫁妆以及
彩礼通常被认定为女性的
个人财产,除非法律对此另有明确规定。
嫁妆,作为女子出阁之前,娘家亲属赠送给她的各种物品或金钱财物的总称,只要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均无关于
婚前财产婚后共有之约定,那么离婚后嫁妆依然归女方所有。
至于彩礼,虽然同样视为女方在离婚过程中的个人财产,然而若婚姻双方已完成
婚姻登记程序却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此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在离婚之后向女方提出
退还彩礼的请求,此时彩礼将依法归属男方所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