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盗窃案的诉讼程序中,仅凭借指纹这一要素无法直接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定,必须构建起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
证据作为支撑案件事实的基石,意为能够证明案件实际状况的所有客观存在皆可称为证据。
因此,证据的获取与运用乃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关键所在,而各项诉讼活动的最终目的即是为了获取和使用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