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抽逃出资”,即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之后,股东擅自将原本已经缴纳的出资款项暗中撤回,然而却仍然保留其作为股东的地位及其原始出资额的一种欺诈性质的非法行为。
这种类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抽逃股东出资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抽逃注册资本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犯罪性质,它不仅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可能对公司外部的第三方产生影响,例如公司的债权人等。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规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