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之确立与否,关键在于其表现形式以及实际的资金流转状况。
借贷双方在达成借款标的、金额、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共识后,尚需进一步确认出借方已将货币或其他具有价值的凭证交予借款人,如此才能确保借贷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此过程中,民间借贷尤其值得关注,即个人、企业及非营利性机构之间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