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事故方面的鉴定事宜,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共同委托负责此项工作的医学会,由其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当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提出要求处理此类争议的申请时,对于那些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应将其转交给负有该责任的医学会,由其组织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