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在离婚案件中让有过失一方适当减少共享财产分配额度的法律条款:
在具体实践中,如若有过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实施了隐瞒、私自转移、商铺变卖、故意毁坏、肆意挥霍双方共有的财产,抑或是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来试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等违法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过失一方进行相应的惩罚,即适度地减少其所能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甚至是完全剥夺其分享任何财产的权利。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在离婚之后,无过失一方若发现有过失一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