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是一种充分彰显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自主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作为争议各方的代表,无论是申诉方还是应诉方都享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权利主张,即进行仲裁申请。
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或是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的基础上。
同时,申请人亦有权力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对其仲裁请求做出调整或修改;
而被申请人则可以对申诉方的仲裁申请表示认可或质疑,并有权发起反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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