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土地征用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土地征用必须是出于满足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需要;
其次,征地作为政府的专属行为,不允许任何其他团体和个人拥有征用权,被征用方则需无条件配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阻止行为发生;
第三,征地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审批许可;
第四,必须依法对被征用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后,征地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代表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见,并且这种意愿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策均属无效。
村民自治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充分发扬民主,又严格遵守法律;
其次,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必须确保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部分成员或村民被剥夺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的情况,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是固定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到集体收益,只能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基础;
最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他们对集体所承担责任的程度,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也不得以女性是否已婚、离婚、丧偶等为借口,剥夺、侵犯她们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