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的司法实践中,当男女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各类财产时,男女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应按照各自所占据的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在同居生活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以及购买的财产也被视为共同财产,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作出裁决。
而对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则应归属其所有者,无需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