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承包人在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之后,自然拥有了相应的土地经营权,且该权益可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流转,并需向发包方进行备案。
具体而言,承包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向他人进行流转,同时也需要向发包方进行备案。
然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流转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并且必须是有偿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制或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其次,流转行为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用途,更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此外,受让方还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相应资质;
最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优先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承包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第三,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四,若承包地遭遇征收,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