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拆建工程过程中,需与相关的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补偿形式、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用于调换产权置换房产的地理位置及其面积、搬迁费用、暂时寄宿处所或周转性住房、因停产停业而产生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等各项事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均应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进而签订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其在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另一方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