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既可被变更亦可被撤销的几种常见情况包括:
首先是遗嘱人自行撤回或变更其先前订立的遗嘱;
其次是在遗嘱确立之后,遗嘱人生前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
再者,当存在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有所抵触时,则应最终依据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来进行裁决和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文规定,遗嘱人享有自由撤回及变更其所立遗嘱的权利。
此外,若遗嘱人在立下遗嘱后,实施了与其遗嘱内容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条款的自动撤回。
同样地,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那么应当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作为最终的裁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