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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有什么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有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5 18:05:16 已帮助18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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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有什么
关于债务偿还能力的判断,依据的是法院的最终裁定。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展示中,无论是其资产负债表、年度审计报告还是资产估值报告等文件,只要明确指出其总资产尚无法偿还所欠下的所有债务,那么,人民法院便会判定该债务人的资产确属无力偿付全部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足以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素包括:
因资金极度短缺或财产未能有效变现等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得到清理;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从而使债务无法得到清理;
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
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经营扭亏为盈的难度较大,使得债务无法得到清理;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展示中,无论是其资产负债表、年度审计报告还是资产估值报告等文件,只要明确指出其总资产尚无法偿还所欠下的所有债务,那么,人民法院便会判定该债务人的资产确属无力偿付全部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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