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已经丧失配偶的女性而言,其有资格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份额。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那些已经失去配偶的儿子或者女儿如果能为自己的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主要的照顾和赡养服务,那么他们就可以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去参与遗产的分配。
当继承权正式启动之后,首先会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法获得任何财产。
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都不存在,那么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进行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