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即:
采用枪决或注射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允许采用其他形式的死刑执行方式。
然而,若采用枪决、注射之外的其他方式执行死刑,则必须提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对于选择使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情况,应在指定的刑场或羁押场所内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