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债权转让并不意味着担保人需停止或免除其所负担保保证之责任。
所谓“担保物权”乃指在债务人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之时,或者与债务人及/或第三者达成此种以偿还担保债务为条件之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类型。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当主债权发生转移时,担保物权亦应随之一并转移。
因此,在债权转让的背景下,担保人仍须继续承担其所负担保保证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