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款项借款给他人之后,发现对方未能按承诺归还相应款项,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的应对策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纷争;
此外,申请人也有权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
当然,最具强制力的方式便是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诉讼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我们应该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当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而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选择以民间借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话,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法院将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