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定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在婚前一方所借款项购买的资产,若已经转化为了夫妻的共有财产,那么为购买此等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便应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其次,夫妇二人为维持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再者,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及为负有法定责任的人治疗疾病方面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抚养未成年子女所需承担的债务、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需承担的债务,以及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为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活动费用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也都应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在离婚之时,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主张所有,则双方可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