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男方所欠外债乃是在其个人名义之下,且其用途属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则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此笔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女方也因此负有相应的还款责任。
反之,如果这部分外债并未用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而是由男方自行举债,那么这一部分债务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亦无须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