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配偶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通过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申请的方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主动请求相关组织展开调解工作或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具体处理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开展调解工作;
若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果,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