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其社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者;
再有就是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最后,对于已羁押期满但案件仍未审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