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办公室应积极与持反对意见的拆迁住户进行深度沟通交流,深入了解他们对拆迁持有异议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
2、若因个别拆迁住户不愿配合而导致公共利益的紧急需求受到阻碍,则拆迁办有权实施强制拆迁措施,但在此过程中必须为被拆迁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补偿安置;
3、对于那些对强制拆迁行动表示不满的被拆迁居民,他们有权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经过协商后仍无法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共识,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按照相关法规及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