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是无法对私人进行抵押贷款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宅基地及其附属物被视为法律明文禁止抵押的特定财财产范畴。
同时,与教育、医疗领域相关的公益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等,如果它们是为了社会公共福祉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单位,也同样包含在此类禁止公开抵押的范围之内;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那些已经被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也同样不能作为抵押品进行交易。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