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重要因素的改变,继续按原定合同约定执行显然会导致不公时,受到负面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重新磋商以达成新的协议,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协议达成共识,则受损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或提交至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以调整合同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