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提出以下具体应对策略:
首先,相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诉和请求协助处理;
如果乡镇政府并不愿意对此类纠纷进行处理或者并没有给出合适的回应,那么相关当事人也同样可以向上一级的县级政府提出申诉,由县级政府作为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纠纷进行初步的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则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那些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