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的设定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以及青苗补偿款。
每一类补偿款项的具体额度及标准,都将根据各个城市或农村地区政府依法核准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做出明确的说明。
在土地被征收前的三年内,其每年平均产值的衡量依据是由当地统计部门对基本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后的统计年报与经过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价共同决定的。
若按照相关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偿款的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