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这两种法律行为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它们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其次是它们各自适用于哪些具体情况的范围存在差异,其中,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相较于合同解除更为广泛。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并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也包括仅有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