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违规药品进行彻底的销毁处理。
对于涉及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以及涉嫌制造虚假药品的企业或者机构,应依法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惩戒措施,并且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给政府有关部门。
对于所涉及的物品数量及罚款金额较为庞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事件,我们应该进一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应当深入调查该类药品的来源渠道,以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无法提供任何票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案件的价值。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