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向父母所获之赠品系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交付,且未明确表示仅属某一方所有权时,此类赠予物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以下内容亦应划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工资收入、奖金分配、个人劳务所得报酬;
生产活动、企业经营、投资事业所带来的利益回报;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以及通过遗产继承或受赠获得的财产,若仍未特殊注明使用权仅限于某一方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