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使用权出现争端时,首先应以和解方式予以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个人间以及个人和机构间的纠纷可交由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对于相关政府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满意者,您有权在接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