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加特定条件的,但这并不代表所有情况都适用。
具体而言,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够被附加任何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适用。
对于那些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只有当所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该行为才会正式生效;
而对于那些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一旦所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该行为便会自动失效。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为其附加适当的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