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中,普遍存在着某些问题,例如利用这一借款形式来掩饰其不合法的初衷和意图;
以及当面临被告缺席法庭听证的状况时,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破坏等等。
所谓的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通过货币或者其他具有价值的证券作为媒介物,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