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配偶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情况下,若夫妻俩试图通过协议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可尝试再度进行商议。
如若协商仍然无果,则可以选择发起离婚
诉讼程序。
对于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夫妻而言,
当事人有责任积极搜集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
证据。
当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时,即使双方并未达成
自愿离婚的共识,人
民法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