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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5-14 14:00:25 已帮助9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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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诉讼的具体受理案件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诸如行政拘留、暂时扣押或吊销许可证与执照、勒令停工停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警告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表示不满时,也有权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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