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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能否追回债务

企业经清算程序完成后,债务追索事宜亦可进行。
然而,若企业遭遇破产危机且已进入精算阶段,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宜尽速办理申报手续,以便尽早获得追索权。
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的是,破产债权按照债务生成背景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关联性,可以细分为若干不同类别
担保债权即为其中之一,这类债务是在企业破产宣告之前所产生,缺乏任何担保物担保的情况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此类无担保债权归属普通债权范畴,占据债权总额较高比例,牵涉债权人众多,因此成为债权确认中的主要关注对象。
在企业正式宣告破产之后,由清算小组决定需要了结某些问题并选择继续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归类为无担保债权,尽管物权抵押仍然存在,但由于自愿或被迫因素导致债权人主动放弃该担保利益,故这种情况下优先债权会转变为无担保债权。
另一种特殊类型的债权——担保差额债权,则是指虽然拥有物权抵押,但由于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未能完全支付债款的情况。
对于此种担保差额债权,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未得到清偿的金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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