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自行修建的房产若需进行不动产权证的申请及颁发,则必须向当地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递交以下所述之申请资料:
1、详细且完整的《申请书》;
2、申请人与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文件与附带且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书》;
3、表明自建房屋所有权源由以及进行登记之必要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关于自建房屋的边界、空间范围以及建筑面积等详细信息的相关材料;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而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