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损坏或遗失等情况,相关责任方将依据以下标准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1.对于已办理保险的给据邮件,如果出现丢失或者全损的情况,我们将会按照预先保价的金额来进行赔付;
2.同样地,如若仅为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物品有所缺失,则需要根据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之间的比例,对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3.而对于未办理保险的给据邮件,如果出现丢失、损毁或者内部物品短缺的情况,我们会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您所支付的资费的三倍;
4.最后,对于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问题,我们也会按照您所支付的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