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方未能如约偿还债务,作为保证人必须肩负起保证责任,然而具体担责的方式及背景因素却因各类保证类型而异。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其中,当事人于保证合同中预先约定,若债务人为按时履行债务出现困难,则由保证人承担此项保证责任者,即为一般保证;
反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证人将与债务人间就债务之履行负担连带责任者,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若债务方在主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方立即履行债务,亦可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若当事人在保证方式上未作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连带保证的原则来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完成保证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索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