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n+1”赔偿法,系指当用人单位实施无过错性解雇行为,并且未能提前30天进行书面通知时,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办法。
该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决定,每满一年即算作一个月的工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
若劳动者工作时间已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已经工作了一整年;
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而对于无过错性解雇这一特定情形,用人单位只需要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便可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这里的"n"代表着劳动者在该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