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相应的金额,须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开披露并且执行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加以明确。
2.确定土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问题是(关于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所依据的数据应来源于被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和认定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同时还需得到物价部门的正式认可;
若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3.征地补偿的含义是指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考量,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强制性征收或者征用,并按照被征用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有合法的项目作为支撑,遵循法定的程序,向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补偿,即先进行补偿,然后再进行征收,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均属非法征收。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
行政复议以及
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