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原车主是不得强制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的。
对于已经符合国家强制性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其所有者需在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之时,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而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临时机动车所有者应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在此之前,机动车所有者必须先将与该车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妥善处理完毕。
关于汽车注销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机动车所有者需要向机动车所在地区的车辆管理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以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其次,提交注销所需的各项资料,例如《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车辆管理所会在收到申请并审核通过之后的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详细记录注销登记事项,同时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在机动车所有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如果机动车是由于灭失原因进行注销,则还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者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如果机动车是因为不在我国境内使用而进行注销,则还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出境证明,特别是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需要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如果机动车是因为质量问题被退回,则还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者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会对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凭证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为申请人开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