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拆迁事宜时,尽管拥有房产却未落户者亦可获得部分补偿,然而通常并无资格分配到房产。
对于
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宜,原则上是以户籍为依据的。
若具备房产而不持有户籍证明,则可能无法获配
安置房或相应政策中所规定的安置面积,唯能获取适当的货币补偿作为替代方案。
针对此类补偿问题,建议您密切关注相关
证据的收集,并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待有关部门核实相关问题后,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协调处理。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