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涉及诈骗活动的团伙组织,其首脑或在重大共同犯罪行为中属于情节较重之从犯者;
(2)惯犯或是长期流窜于不同区域实施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威胁者;
(3)针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因紧急需求而获得的生产物资进行诈骗,对正常生产活动带来严重干扰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者;
(4)对于用于救援、预防灾害、保持维护、优待抚恤、医疗救助等方面的财物进行诈骗,并导致极其严重后果者;
(5)肆意挥霍已经掌握的诈骗所得财产,使得被骗财物无法追回者;
(6)将所获取的诈骗财产用于非法活动者;
(7)曾经因为诈骗罪行受到过刑事制裁者;
(8)由于诈骗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9)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
以上便是关于诈骗金额达到何种程度才会构成犯罪的详细解答。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